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申報綜所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有關高爾夫球會員證出售金額高於原始買進價格,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持有高爾夫球會員證,於出售轉讓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定規定如下:
(一) 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 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二) 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至於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指出,民眾如果有高爾夫球會員證買賣情事,切記將移轉過戶等相關文件保留佐證,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以其自行舉證之售價或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 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