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100百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另依同法第12條之1規定,衡酌近年來物價水準變動情形,自95年度起調整贈與稅免稅額之金額為111萬元,但子女婚嫁時受贈於父母財物之不計入贈與總額金額,並無物價指數上漲而調整之規定。

本局進一步表示,子女結婚,父母若當年度無其他贈與情事,依前述法令規定,父母可各自贈與價值在100萬元之財物,再加上當年度免稅額111萬元,子女可自父母受贈取得價值422萬元之財物而不用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