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小客車註記號牌失竊登記,使用牌照稅准計徵自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前一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96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0338640號函解釋,車輛號牌遺失經報案後,車體未再使用,且已經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准計徵自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
  高雄縣政府稅捐處提醒您,為保障自身之權益,車輛號牌遺失時,務必即時申辦遺失、停駛或註銷手續以免造成不必要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