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縱所得人已如實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診所林姓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3年度給付出租人租金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未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稅款35,000元,經該局查獲,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35,000元。
林君不服,主張其已如實開立免扣繳憑單,且出租人李君亦已如實申報租金所得,因不知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之規定,才疏漏未扣繳稅款,請准予撤銷罰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稅法上所謂「扣繳」,係指扣繳義務人應為納稅義務人之計算,從其向納稅義務人給付之金額中,扣留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稅款,向稅捐稽徵機關繳納之「公法上行為義務」。是扣繳義務人係受稅捐機關公法上之法定委託而行使公權力,因此扣繳義務人有依法扣繳納稅義務人所得之權利;反之,扣繳義務人如有違反扣繳義務,即應依所得稅法第 114條之規定,負有賠繳責任之債及須受因違反公法上扣繳義務而處之行政罰處分。且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制度,目的主要在使政府儘速獲得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掌握課稅資料及減輕納稅義務人依此負擔鉅額稅款之壓力,屬稅法上作為義務規定,並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扣繳義務人如有違反,依所得稅法第 114條之規定,即須受因違反公法上扣繳義務而處行政罰處分,本件林君所訴均無可採,乃判決林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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