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租賃所得,小心被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見房東與房客私相約定短報租賃收入或租賃所得之稅捐由房客負擔,或要求房客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等,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租賃所得,不得以私下約定免除其申報義務。
該局近日發現一起案例,某地主於84年起將土地出租予營業人使用,但該營業人自90年起逐年遞減申報其租金扣繳金額,從每年租金50餘萬元逐年變成每年10餘萬元,顯不尋常。經約談營業人,雖矢口否認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惟經該局進一步查證地主之銀行帳戶往來情形,即一清二楚,證實營業人實際給付租金為每年180餘萬元。地主以為與承租人私相約定,國稅局不易察覺。此案例被查獲後,除須追繳地主所得稅,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應就實際所得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稅,不得以私下約定免除其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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