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是否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李小姐詢問:其於 96年度與先生離婚,取得之贍養費共1千餘萬元,該筆所得要不要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規定,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但如超出離婚協議書內容所載明以外之給付部分,應課徵贈與稅。如主張該部分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則應負舉證責任。【#895】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莫淑菁 聯絡電話:3302058轉2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