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漏報處罰與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綜合所得稅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與短漏報之處罰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稅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又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經調查發現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不過如屬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及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不論金額多少,則一律處罰。
該局指出,稅捐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造成因短漏報違章情事而被補稅及處罰鍰;另在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才不致因延遲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89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莫淑菁 聯絡電話:3302058轉2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