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有部分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遭稽徵機關剔除,不予核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於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為何有部分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遭稽徵機關剔除,不予核認?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上開「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其稅目係指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表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係併同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故如納稅義務人在大陸地區之所得所繳納之稅目非屬所得稅(例如:營業稅),自無上開條例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如確屬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述可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超過部分,稽徵機關亦會剔除,不予核認。【#88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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