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遭偽冒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得循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獲勝訴判決確定後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報請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應以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準,受限制人如主張遭偽冒登記為公司負責人,除提出之事證明顯確知遭偽冒外(如:身分證件遺失證明、以真的身分證換貼他人照片),得俟獲法院勝訴判決確定後,解除出境限制。

本局說明,主張遭偽冒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之被限制人得分別透過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後,再由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在刑事訴訟方面,得以偽冒登記者涉偽造文書罪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在民事訴訟方面,得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確認董事與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惟若該公司無其他得代表公司進行訴訟程序之人,例如:一人公司或其他董事、監察人死亡或有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應先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後再行起訴。

由於被偽冒登記者往往係於收受欠稅通知或限制出境處分後始知身分遭利用,但向稽徵機關申訴之同時並未能提出足資證明遭人偽冒登記之有利證明,致未能獲得有效救濟。因此,本局特別呼籲,如發生身分遭偽冒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之情事,宜先循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並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後,始能真正排除遭偽冒登記所衍生之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