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免貼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即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所出具之收據,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如何,亦不論該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民眾收受價金如以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為支付工具,書立收據時一定要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收取票據之收據,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仍視為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