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在未辦理移轉登記前之當年度地價稅歸屬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可見土地經法院拍賣者,並不以完成移轉登記為取得所有權之要件。強制執行法第98條亦明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而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故經法院拍賣而取得土地者,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其應納之地價稅,如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期,係在8月31日以前(包含8月31日),該年度地價稅由拍定人繳納,若在8月31日以後者,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自次年度起始由拍定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