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及公司利用盈餘證券化避稅,將以實質課稅原則補稅罰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利用現行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的規定,將盈餘證券化,已成為大股東規避綜合所得稅及公司規避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主要方法。
該局並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公司行號未分配盈餘者,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少公司和大股東便採取包括虛設投資公司等一連串的規劃動作來避稅。該局查獲一起案例,A公司在公司董事會決議出售土地並獲得大筆出售土地利得後,隨即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發行股票,而反對A公司出售土地之大股東甲君,遂要求A公司依公司法第186條規定,以公平市價買回甲君持有之股數,再由甲君繳納證券交易稅,A公司並於6個月後依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註銷其向甲君買回之庫藏股,並辦理減資。案經該局查獲,以甲君將應稅之營利所得(已分配之出售土地利得)透過公司買回股東股份之方式,將出售股票買賣之證券交易所得回歸核課甲君營利所得,補稅加罰。

該局呼籲:過去許多欲以盈餘證券化方式避稅的企業或股東,最後都敗訴,遭國稅局補稅罰款。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誤觸法令,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