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扣繳憑單予檢舉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其領取一筆檢舉獎金,是否會收到扣繳憑單,而該筆所得是否需列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告發或檢舉獎金,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又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表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次依同標準第11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即使其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依規定扣繳。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96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988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惟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

因此,告發或檢舉獎金不併計告發或檢舉人綜合所得總額,所得人不必將該筆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而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繳20%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若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