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委託人於辦竣移轉登記前死亡者,信託仍未成立,該不動產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是以,信託關係之成立,除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外,尚須有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
該局進一步表示,委託人如僅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而未將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信託仍未成立。故委託人於死亡前雖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房屋信託贈與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該信託關係仍未成立,自無從對委託人之繼承人產生履行移轉登記之義務。

準此,被繼承人生前雖已向稽徵機關辦理土地、房屋信託贈與稅申報,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依據信託法第1條規定,信託關係仍未成立,應以「土地、房屋」,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已核定之贈與稅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