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報繳遺產稅者,無須代繳納稅義務人之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A銀行來電洽詢,其債務人甲君死亡,其繼承人逾期未申報遺產稅,經該行代位申報遺產稅後,稽徵機關除核核定應納稅額外,另加處1倍之罰鍰,而該行應否代位繳納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A銀行係被繼承人甲君之債權人,並非納稅義務人,依據財政部69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31313號函釋規定,該行所代位申報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案,而納稅義務人涉及違章者,其經稽徵機關裁處之罰鍰,應免由該行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