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在5年內移轉自遺產扣除之農業用地予其他繼承人,如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免追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所遺8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國稅局核准自遺產總額扣除並列管5年,其欲出售所繼承3筆農地予其妹,國稅局是否會追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贈與或出售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依據財政部88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81914409號函釋規定,免予追繳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倘陳先生之妹未拋棄繼承權而同為繼承人,則陳先生出售所繼承之3筆列管農地予其妹,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依據上開函釋規定,免予追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