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應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李小姐來電詢問,其父於死亡時所遺2筆土地,係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特定目地事業用地作為國小校地使用,可否依實際使用情形比照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學校用地」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係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明定,該法條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據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該局進一步表示,李小姐之父於死亡時所遺2筆土地,係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特定目地事業用地之非都市土地,應不得比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