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投保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可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保險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即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