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洪先生詢問,他最近接獲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單,原申報時採用標準扣除額,現在是否可改以列舉扣除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選定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表示,95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為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則為92,000元,但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只能選擇一種扣除,所以如果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的話,就選擇列舉扣除額比較有利,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選擇對本身最有利的扣除額方式,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