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市蔡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96年2月18日死亡,母親是身心障礙者,領有重度以上之殘障手冊,是否可以主張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加扣557萬元殘障特別扣除額。但身心障礙者如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者,就不能主張扣除。以上應檢附之資料為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