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1日起個人每年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含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以往均僅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未課徵營業稅,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整合稽徵機關一致性作業標準,財政部補充規定,個人每年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應予排除)將先行列入查核範圍,如經查明其係以營利為目的,始得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經常以買進賣出賺取差價方式,從事房地產買賣者,應自97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設立登記,出售房屋時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