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度中解散,申報未分配盈餘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時,常就未分配盈餘是否應申報持有質疑,該局特就未分配盈餘如何申報彙整說明如下:
一、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營利事業解散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免辦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至於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盈餘應辦或免辦申報,則視營利事業清算完結日期而定:
(一)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已清算完結者,免辦理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未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計算未分配盈餘,並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申報。但如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則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使營利事業更加明瞭,特舉例說明之,甲公司在95年6月1日解散,同年7月15日辦理決算申報時,不須申報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但必須將94、95年度之盈餘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但甲公司若於96年2月8日清算完結,則應於當日前申報9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清算完結日預定為96年7月1日,則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間申報94年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申報期限,以免逾期致使權益受損。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鄧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