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以為稅款尚在行政救濟中,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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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又依該條第2項規定,除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外,稽徵機關就欠稅案件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此,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於接獲復查決定書及應納稅額繳款書後,仍有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者,為避免財產、存款或薪資被強制執行,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之規定,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維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