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稅務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所得歸屬年度。
營利事業於7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地,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該土地部分之營業費用分攤辦法分兩類來說明:
一、以專營或兼營建屋出售為業之營利事業,其相關規定如下:
1、銷售房地所發生之直接費用(如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之營業稅、房屋稅以及房地之印花稅、過戶登記費等) 可單獨計算者,應分別歸屬土地或房屋負擔。
2、銷售房地所發生之營業費用,於減除上述直接費用後,難以明顯劃分者,按稅務機關核定房地售價比例分攤。

二、非以專營或兼營建屋出售為業之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發生之費用或損失,應依照前項規定歸屬該房地負擔,至於一般正常營業發生之費用或損失,不必分攤至該房地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