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雖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額時,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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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申報營業虧損之營利事業,因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致遭受處罰之案例。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致加計該短漏報所得額後,縱然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減除累進差額後,以其餘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分別按已依規定自行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之不同,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各處1倍或1.5倍之罰鍰。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事業勿因申報營業虧損而掉以輕心,致短漏報所得受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張來有 電話:04-23051111轉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