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並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表示,以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在國內提供勞務,因勞務之使用地並非在國外,縱然收取外匯,在營業稅課徵上,
亦認定為非屬外銷勞務而無零稅率之適用。惟為了顧及國內營業人的產業競爭力,財政部於96年8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發布新釋令規定,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釋令所稱之「營業人」係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又所稱「保稅區營業人」包括: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等。也就是說,以後不論是課稅區或免稅區的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勞務訂單,只要該勞務是提供與免稅區的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就可以適用零稅率。但若是屬來自國內課稅區營業人的訂單,雖同樣是提供勞務或勞務成果予保稅區營業人使用,則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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