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領取退職所得時應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均屬退職所得,應就各項發給金額合併計算後再分別計算免稅及應稅所得。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君90年度分別自OO私立高中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合計領取退休金500餘萬元,經該局依該高中合併開立之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80餘萬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自私校退撫會領取之退休金若須課稅,自應由該會直接開立扣繳憑單。經該局以甲君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餘萬元中,含OO私立高中給付300餘萬元及私校退撫會給付200餘萬元,有該高中提示之退休金明細表可稽,亦為甲君所不爭,該局按甲君退休服務年資20餘年計算,核定其一次領取免稅退職所得400餘萬元及應稅退職所得80餘萬元,並無不合;另本案雖由兩個不同單位給付退休金,惟甲君之基本資料、退休金核算及私校退撫會發給金額等資料均彙總至OO私立高中,則由該高中依稅法規定就上述發給金額合併計算並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尚不影響甲君退職所得徵免之權益,乃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領取退職所得時,若由不同單位分別給付退職所得,應就各項發給金額合併計算後再分別計算免稅及應稅所得,依法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鄭岳峰,電話:04-23051111轉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