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從事「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業務,發票應如何開立?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代收轉付業務之情形,實務上可分為「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三種,因此三者易生混淆,統一發票該如何開立常有營業人質疑,該局特就三者間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予以澄清說明如下:
一、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貨物送交受託人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以上三種情形之差異,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處罰,不得不慎。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阮宜君,聯絡電話:23051111轉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