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期間雖自稽徵機關原核定應納或應補徵稅額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經稽徵機關移送執行且目前仍繫屬執行中者,即無逾法定徵收期間之問題,所欠稅款尚不得逕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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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因納稅義務人之欠稅已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徵起並非不能,而是涉及執行有沒有結果,故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乃設例外規定,欠稅案件如果仍由執行機關繼續執行,就不會超過徵收期間。欠稅人往往誤以為自己所欠稅款原繳納期限迄今已逾5年以上,即逾法定徵收期間,自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其實這是錯誤的。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所謂稅捐逾5年之徵收期間,通常指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款逾期未繳,稽徵機關自始未依規定移送執行,而讓5年徵收期間這樣過了;或者已依規定移送執行,嗣後因為欠稅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機關只好發給稽徵機關債權憑證,但如發回稽徵機關之案件,如果徵收期間已屆至,稽徵機關就會依規定自動註銷稅款。
該局特別呼籲,邇來有許多欠稅人誤以為他的欠稅原繳納期限為87或88年,算一算到現在已經7、8年,應該超過徵收期間,紛紛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不過,如果你的欠稅案件已經由稽徵機關移送執行,而且到目前為止還在行政執行處執行當中,稽徵機關會以案件繫屬執行中,尚未逾徵收期間駁回申請。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徵收科曾瑞玲,電話:04-23051111轉8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