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申請核准免徵贈與稅,於列管期間受贈人如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依法須追繳應納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將農業用地贈與直系血親之親屬或兄弟姊妹,雖免徵贈與稅,惟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如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仍須追繳應納贈與稅。
該局表示,贈與人贈與農地後,列管期間受贈農地如有下列情形:1.經有關機關抽查發現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2.受贈農地出售,3.經法院拍賣移轉第三人所有,4.贈與他人,5.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等,即屬未作農業使用,受贈人未在有關機關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依法即須追繳原贈與人應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指出,受贈農地免追繳贈與稅之要件,須受贈人於列管期間繼續作農業使用。常有受贈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移轉第三人所有,經國稅局通知受贈人限期回復所有權並恢復作農業使用,受贈人因債務關係無法回復所有權繼續作農業使用,主張非屬自願性不繼續農作或第三人對該農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請求免追繳贈與稅,惟此皆與該贈與農地免徵贈與稅之要件不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仍須追繳應納贈與稅,故贈與農業用地,贈與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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