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接受實物捐贈前,應審慎考量,以免損及國庫稅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捐贈予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稽徵機關對於上開案件除將加強查核外,同時呼籲,受贈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於接受捐贈前,應審慎考量受贈物與其目的主管業務或創設目的有無關聯,接受捐贈是否恰當適法,是否衍生協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相關問題。
該局指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可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關於納稅義務人利用土地、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等實物捐贈,財政部前已陸續發布行政解釋規範如下:
一、土地: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按土地取得成本認定,未能提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按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列,其核定標準,93年及94年均為土地公告現值之16%,但捐贈之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者,可專案考量。
二、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俟受贈單位出售股票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始得列報為出售年度之列舉扣除。
三、納骨塔: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且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依法核實減除;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認定。至於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不得列報減除。
近來稽徵機關查核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捐贈之案件時,迭發現有利用虛偽安排買賣資金流程或取具虛設行號發票等方式,墊高捐贈成本,虛列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且不乏有不肖仲介業者居間協助渠等逃漏稅捐。該局呼籲居間仲介業者,倘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如有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孫碧月,電話:04-23051111轉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