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款被限制出境,於稅款未繳清前仍應繼續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許多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稅捐及罰鍰合計達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及罰鍰達100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該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被限制出境後,即使欠稅人繳納部分稅款,使所欠稅款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或已就所欠稅款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皆仍未符合上開同法第5條第1款「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應解除出境限制之規定,限制出境之處分仍應維持。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存僥倖心理,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外,所欠稅款達一定金額標準者,人身自由亦將遭受限制。
如有任何稅法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吳玉女,電話:04-23051111轉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