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其折舊得按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發布接受政府購建折舊固定資產之專案補助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免於取得當年度一次認列全部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提供單位:稽核科洪國進,電話:04-23051111轉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