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護理之家開立之護理費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要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審理綜合所得稅行政救濟案件時,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以護理之家開立之護理費收據列報鉅額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因收據之開立單位非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亦未與全民健康保險有特約關係,不符法令規定之扣除要件,遭剔除補稅。
該局為使納稅義務人對列報護理費扣除額之規定有進一步之瞭解,特就稅法有關該扣除額之相關規定詳細說明如下: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需檢附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單位出具之醫療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准認列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對以上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孫碧月,電話:04-23051111轉8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