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所提行政救濟案件確定後,如有應補稅額,應按補徵稅額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稅捐,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如仍有應補稅額,須按補徵稅額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不得以稽徵機關未於兩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為理由,主張超過兩個月部分,不應加計利息。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稅法規定行政救濟訴訟程序終結後,如有應退稅款,稽徵機關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納稅義務人;有應補稅款者,則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轄內有某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稅行政救濟案件,爭訟多年後始確定,經就確定後應補徵之稅額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該君不服,主張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機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後二個月內作成決定,超過期限部分,屬稽徵機關之延宕,不應加計利息。該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提起行政救濟享有未依限繳納稅款之利益,基於公允原則,理應負擔緩繳稅款期間之利息,不因復查決定期間而生影響,而稅法所訂復查期間,係訓示規定,與計算利息無關,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應納稅額之稅捐,本即應於原訂期限內完納,不因申請復查而異,而駁回原告之訴訟。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免徒增納稅義務人負擔,行政救濟案件均秉持速辦速結原則辦理,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過程中,務請主動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查核,俾能儘速作成復查決定。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張維倩,電話:04-23051111轉8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