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6年8月15日起,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須預納裁判費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6年8月15日起,行政訴訟案件不另徵收郵電送達費,惟當事人須預納裁判費。上開裁判費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原則上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惟起訴之當事人應先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以防止濫行訴訟。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96年7月4日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一般案件之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上訴案件按上開裁判費加徵二分之一(即一般案件上訴,加徵2,000元,簡易案件上訴,加徵1,000元);再審之訴按上述案件之類別(一般或簡易)及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1,000元;抗告,徵收裁判費1,000元;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之特定聲請事件,徵收裁判費1,000元:1.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2.聲請回復原狀。3.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4.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5.聲請重新審理。6.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該局並另指出,為確保擔任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有充分之知識,新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即當事人若欲委任訴訟代理人應以律師為之,但在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亦得委任具備會計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惟應經審判長許可。
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及人員:法務二科卓瑞芬,電話:04-23051111轉8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