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時,應俟受贈機關團體出售該股票之年度始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依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令規定,應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從租稅公平、保障稅收及防止浮濫之觀點,捐贈物如係屬實物者,其扣除額度應與該捐贈物之現金價值相當,使實物捐贈與現金捐贈之扣除額度沒有差別租稅待遇。據查自93年底起,各地區國稅局陸續發現納稅義務人捐贈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部分公司已查無稅籍、或已辦理減資並更名,且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因流通性不高,無公開市場進行交易,難有客觀標準以衡量其價值,而此類公司未有充分資訊揭露其本質,其實際經營情形如何,未來是否發生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或其他情況,致股票無價值,均難以掌握。故自上開釋令發布之日起,受贈單位於接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當時之相關文書上,免載股票價值,並應提醒捐贈人注意,須俟受贈單位出售股票取得現金後,始得憑受贈單位出具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法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此外,受贈單位於股票出售後,須將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函送捐贈人,以利捐贈人後續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作業。【#90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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