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者,應否繳納營業稅及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大樓管理委員會問:
大樓管理委員會將頂樓出租與電信公司,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各住戶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其向該大樓各住戶所收管理費,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納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請儘速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 【#896】
新聞稿提供單位: 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秀珠 聯絡電話:3228838轉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