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繼續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今年至少應完成40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一、中華民國94年至96年每年應完成40小時以上;97年以後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二、專業訓練課程應至少包含下列課程1項以上,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前款規定最低時數3分之2以上: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
三、專業訓練課程除前款規定課程以外,其餘課程亦應與執業範圍應用知識相關。
該局指出,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業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89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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