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不得自行變更免稅所得計算公式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確實依據財政部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要點選定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一經選定,在該次投資計畫核准免稅期間內不得變更,且營利事業不得自行變更計算公式,以免遭受補稅命運。
該局查核轄區某公司9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計算式之新增投資計畫產品銷貨量計算錯誤,依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15點規定,屬多次增資擴展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各次新增投資計畫產品銷貨量係分別按各該次核准之投資計畫,由距離申報年度最近一次之投資計畫,向前逐次計算各新增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量,經逐次計算其新增投資計畫產品銷貨量,其中如有負數,應以零計算。查該公司未依上述要點規定計算,經該局重新核算,調減當年度鉅額免稅所得。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公司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不得自行變更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