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書,請營利事業多加參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進行交易,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者,得於同條第2項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
據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使處理預先訂價協議案件有一致可資遵循之作業程序,財政部已於日前訂定「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作業要點(含申請書格式)」以利適用。此要點(含申請書格式),已置於該局網站『移轉訂價制度教育專區』(路徑:本局網站/稅務專區/移轉訂價制度),請轄內擬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營利事業及稅務代理人,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

該局也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填具申請書後,稽徵機關將於收到申請書後1個月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因此申請人應據實詳細填寫申請書,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另如經同意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供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供稽徵機關審核評估,如未於規定期間內提供及申請延期提供者,稽徵機關得否准其預先訂價協議之申請,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