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人頭變更負責人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規避執行措施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人頭變更負責人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規避執行,除破壞稅制造成稅收損失外,更間接影響到守法納稅義務人之納稅意願與納稅風氣,嚴重影響租稅公平及正義實現。該局對此事非常重視,為使納稅義務人心悅誠服的公平納稅,已著手研擬因應此種取巧規避行為的措施,創造公平的課稅環境。
該局說明,公司對外代表人雖以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負責1人為準,但公司營業登記因違章未結依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未准變更,如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為防杜取巧,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之認定,仍應依營業登記之舊負責人為準。另公司逃漏稅之刑責歸屬仍以行為時實際舊負責人為代罰對象,而利用人頭變更負責人又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又公司舊負責人在欠稅強制執行時,如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處可限制其出境及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之。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利用人頭變更負責人逃漏稅捐及規避執行,公司舊負責人除無法免責外,還可能觸法,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