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定不變期間之注意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者,需留意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
該局表示,○○公司90年度進貨,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而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營業稅額25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經該局查證違章情事屬實,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5萬元,並處罰鍰125萬元。○○公司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該復查決定書於96年3月23日送達○○公司,○○公司地址設於新竹市,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4日,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自96年3月24日起算至96年4月26日屆滿,○○公司遲至96年5月21日始提起訴願,程序不合,訴願不予受理。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非自復查決定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為之,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混淆,以免不符程序規定,影響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