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已享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稅之權利金,不可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將購買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必須專供研究發展使用,且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下簡稱審查要點),才有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最近查核某家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該公司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有關「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項目,經核其技術權利金明細及相關合約,已由經濟部工業局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適用權利金免稅,因該項免稅適用範圍係以營利事業引進國外已開發完成,可供生產使用之技術為準,故該等技術並非屬專供研究發展使用,所支付權利金費用不符合審查要點認定原則第6點規定,依法予以調減。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務請詳加檢視是否符合規定,以免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