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案之托兒所所立憑證,暨已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兼營安親、課輔業務所立的收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予貼用印花稅票。但該處指出,未立案之托兒所所出具憑證,應依法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經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若兼營安親班或課輔業務,其收取安親或課輔費用所書立之收據,亦應依法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特別呼籲縣內未立案之托兒所,暨已立案並兼營安親班或課輔之私立托兒所業者,於收費時,別忘了在書立的憑證上貼用印花稅票,或向稅捐處申請應稅憑證彙總繳納印花稅,以免查獲被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總處0800-496969 埔里分處0800-493457 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