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按月申報銷售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條第2項規定: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國稅局說:本市某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依據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自96年3月起以每月為1期申報銷售額,並經國稅局核准在案。96年5月份之營業稅,依規定應於次月15日前(6/15)申報,該公司稅務代理人因疏忽漏未申報銷售額34,590萬及應納稅額59餘萬元,經國稅局發現後,公司乃提出申請,欲回復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以每二個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以規避罰款。經國稅局依據同法第35條第2項後段但書規定:同一年度不得變更,予以否准所請,並因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依同法第49條規定,每逾2天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處罰結案。
國稅局呼籲:申請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要記得按時申報,以免逾期受罰。【#911】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加工區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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