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為何要逐年檢附由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並經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其於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居住於大陸地區、年滿60歲母親之免稅額,其已依相關規定檢附母親之居民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相關文件並已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為何95年度列報其母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仍要求應檢附上開證明文件?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其適用條件及證明文件與列報台灣地區扶養親屬大致相同,惟因大陸地區之戶政及各種文件核發制度與台灣不同,且無法經由內政部之戶役政系統勾稽戶籍資料,為證明其所檢附文件之合法性及大陸地區之受扶養親屬仍存活,該等證明文件原則上應逐年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曾依規定申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該等親屬嗣後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台探親,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其來台探親年度之免稅額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地區旅行證明文件替代,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仍應逐年檢附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居民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90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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