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依法應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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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在最近查核營利事業稽核案件中,意外發現該營利事業負責人及其配偶各以其自有資金無償為兒子購置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屬應課贈與稅之贈與行為,已將查得之相關事證交由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賦稅署指出,該營利事業負責人及其配偶係直接將兒子購屋之應付價款直接支付予房屋出售人A公司,經稽核人員詳查A公司帳證資料,發現上開父母無償為兒子購置財產之實情,並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3項規定,贈與不動產價值之計算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估算,核算該2人贈與兒子之贈與金額各數百萬元,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辦理。
  賦稅署表示國內的家長普遍愛子(女)心切,於子女幼年或成家立業時往往會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於購置時應多瞭解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