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配偶贈與自用住宅用地,欲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雖用途未改變,惟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對新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及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之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因此,倘新土地所有權人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現行規定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處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