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作廢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按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A公司會計李小姐問:公司會計不慎將已開立收回作廢之3聯式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否會受到處罰?有無補救方法?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其違章行為尚未被發覺前,已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予處罰。因此,A公司將已開立收回作廢之3聯式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如未符合前揭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仍會被處罰鍰。
該局表示:近日有公司、行號因類似案情而受罰,當事人不服,以稽徵機關建檔此類進項憑證時,登錄時會發生異常,應通知營業人更正,而不通知,卻又歸責當事人予以處罰,而申請行政救濟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之案例。
該局呼籲:營業稅係由營業人自行申報繳納,營業人應自知其取得進項之用途,應注意不得以不能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因此對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發生進項稅額虛增,導致應納營業稅額短漏之結果,縱無故意逃漏之意圖,難謂無過失,自應就其違章行為依法論處。又如不慎發生此類狀況,亦應於稽徵機關尚未發覺前,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受罰。【#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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